關于印發(f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比對抽檢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8]424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比對抽檢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檢測工作,確保工程質量,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41號)及《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湖南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比對抽檢是指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在實施監(jiān)管時,對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要求建設單位在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取樣檢測數(shù)量范圍內抽取一定比例委托省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比對檢測機構名錄中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根據(jù)各地推薦,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守法經(jīng)營、管理規(guī)范、社會信譽好的檢測單位建立比對檢測機構名錄,并定期予以公布。對不能認真履行比對檢測職責的比對檢測機構,及時從公布的名錄中予以刪除。
第五條 比對抽檢的比例可根據(jù)工程類別及部位的重要性和現(xiàn)場施工質量及檢測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取樣數(shù)量的30%,并應避免重復檢測。
第六條 比對抽檢中的檢測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比對檢測機構名錄中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檢測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收取。相
同試塊、試件和材料比對抽檢的檢測機構應與比對抽檢之外
的檢測機構實行回避。
第七條 比對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并出具公正、真實、準確的比對檢測報告。比對檢測報告必須加蓋比對抽檢專用章。
第八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監(jiān)理、施工單位應配合比對檢測機構嚴格按照見證取樣送檢要求做好比對抽檢工作。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督促建設、監(jiān)理、施工和檢測單位,認真做好比對抽檢工作。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