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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3551 更新時間:2020年10月24日11:45:12 打印此頁 關閉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促進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統(tǒng)的協(xié)調發(fā)展,從交通角度評判項目方案的合理性,規(guī)范蘭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規(guī)標準,結合蘭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中心城區(qū)規(guī)劃范圍,北至鐵路貨運北環(huán)線,南至南繞城高速公路,東至蘭州高新區(qū)榆中園區(qū)東部邊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的建設項目。其他區(qū)域建設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是指通過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實施過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環(huán)境產生影響的程度和范圍,綜合該地區(qū)交通需求,提出在滿足一定服務水平條件下的交通改善對策,使建設項目的交通設施配置與內外交通組織符合城市交通系統(tǒng)的規(guī)劃和通行要求,減小項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緩解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圍道路交通的壓力而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管理部門及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編制機構及階段】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或報建階段設計方案形成時,委托具備資質的相關機構同步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并將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六條【評價區(qū)域劃分】 根據建設程度及道路承載力水平,將本辦法適用范圍劃分為交通影響評價重點區(qū)域和一般區(qū)域。重點區(qū)域范圍包括:西固片區(qū)、安寧片區(qū)、兩灘片區(qū)、七里河片區(qū)、兩坪片區(qū)、晏家坪片區(qū)、雁灘片區(qū)、彭家坪片區(qū)、九州片區(qū)、鹽場片區(qū)、白道坪片區(qū)、城關片區(qū)、東崗片區(qū)(區(qū)域詳細范圍見附件1)。本辦法適用范圍其他地區(qū)為一般區(qū)域。

第七條【啟動條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重點區(qū)域和一般區(qū)域不同項目的啟動閾值標準(詳見表1)組織交通影響評價及核準工作。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八條【特殊建設項目的評價條件】 單獨報建的學校類、交通類、混合類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不設啟動閾值,均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九條【縣區(qū)評價條件】 紅古區(qū)、皋蘭縣、永登縣、榆中縣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按一般區(qū)域啟動閾值標準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條【評價依據】 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當以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綜合交通規(guī)劃、有關專項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設計方案等為依據。

第十一條【評價報告編制要求】 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單位根據建設項目性質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保證評價報告數據及方法的客觀性、科學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二條【評審程序】 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評審申請、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專家及市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相關部門聯(lián)合審查,并提出評審意見。

項目建設、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根據評審意見進行深化、完善,并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核準通過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影響意見函。

第十三條【交通影響評價成果運用】 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評審通過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意見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函可作為市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交通影響評價成果落實】 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評審通過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中的交通改善意見、措施,落實交通影響評價成果。

第十五條【編制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相應資質或資信的機構進行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從事交通影響評價編制或者審查的單位,應當具備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專業(yè)乙級以上(含乙級)資信或者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交通影響評價從業(yè)單位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責任追究】 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資質、資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評審機構及專家的責任追究】 參與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相關部門及專家在評審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導致交通影響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按照資質、資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重點區(qū)域范圍圖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附件2: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

第一條交通影響評價主要分析建設項目建成后對周圍交通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交通改善對策,降低項目開發(fā)對周邊道路交通產生的影響程度。不同階段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定義如下:

(一)選址階段:是從土地利用、交通影響角度論證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確定建設項目用地類型、用地范圍、出入口數量、位置等技術指標,并提出建設項目開發(fā)強度、停車配建標準及出入口位置等建議。

(二)報建階段:是從平面布局、出入口位置、停車配建、公共交通系統(tǒng)容量等方案內容進行評價,提出調整修改意見,驗證和檢查建設項目的開發(fā)強度是否適應周邊交通設施的承受能力。

第二條交通影響評價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 141-2010)、《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蘭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劃的要求。

第三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包括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確定交通影響評價范圍與年限;

3.進行相關調查與資料收集;

4.分析評價范圍內現狀及各評價年限的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tǒng)狀況;

5.分析交通需求;

6.評價建設項目動、靜態(tài)交通影響程度;

7.提出對建設項目評價范圍內的交通系統(tǒng)、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項目報審方案的改善建議,并對改善措施進行評價;

8.提出評價結論與建議。

第四條蘭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第四版)所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符合所列規(guī)模的擬建(新建、改建和擴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設項目,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規(guī)劃管理工作。

(一)建設項目開發(fā)規(guī)模符合表1規(guī)定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時,在報建階段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注:單獨報建的學校類、交通類、混合類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不設啟動閾值,均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二)建設項目開發(fā)規(guī)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在選址階段應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1.建設項目規(guī)模達到報建階段啟動閾值的3倍及以上;

2.交通類項目、單獨報建的學校類項目、混合類項目;

3.交通、規(guī)劃、建設等主管部門認為需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其評價范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有明確定量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其評價范圍應符合表2規(guī)定。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二)單獨報建的學校類、交通類、混合類建設項目評價范圍應為:建設項目鄰近的第二條主干路(若為項目邊界則順移至下一條)、河道、山體及鐵路等天然屏障圍合的范圍。

(三)交通影響評價范圍均應大于表2規(guī)定的最小值;對于城鎮(zhèn)邊緣地區(qū),宜根據交通網絡實際情況調整評價范圍。

第六條建設項目報建或選址階段進行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年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有明確定量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其評價年限應符合表3規(guī)定。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注:①當建設項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執(zhí)行的城市和鎮(zhèn)總體規(guī)劃的目標年限時,宜用規(guī)劃目標年限作為交通影響評價年限。②住宅類建設項目正常使用初年為入住率達到70%的特征年;工業(yè)類(T09)建設項目正常使用初年為實際年產能達到設計年產能60%的特征年。

(二)單獨報建的學校類、交通類、混合類項目,其評價近期年限為正常使用初年,遠期年限為正常使用5年或總體規(guī)劃目標年限。

(三)當建設項目有分期開發(fā)情況時,除了針對項目整體的交通影響評價外,還應評價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初年的交通影響程度。

第七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日和評價高峰時段要求如下:

(一)當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時段與背景交通高峰時段基本重合時,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時段應為交通影響評價時段;當兩者不重合時,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時段與背景交通需求高峰時段應均為交通影響評價時段。

(二)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別疊加評價時段的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對交通系統(tǒng)最不利日應作為交通影響評價日;當難以判斷時,應對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別進行評價。

第八條當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評價范圍內改善后的交通系統(tǒng)運行指標均符合下列規(guī)定時,應判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為可接受:

(一)路段、交叉口的評價指標低于表4、表5、表6規(guī)定的現狀影響指標;當背景交通服務水平為F或四級時,經過改善后的交通運行指標不降低。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注:背景交通服務水平為三級的無信號交叉口,應首先進行信號燈設計,并按照信號燈交叉口交通影響判定標準重新計算后判定。

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

(二)建設項目出入口步行范圍內的所有公共交通站點停靠線路背景交通剩余載客總容量大于或者等于建設項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當背景公共交通線路剩余載客總容量是負數時,改善后剩余載客容量不降低。

(三)建設項目新生成的停車需求能在項目內部平衡或解決方案可行,不會對評價范圍內其他建筑的停車造成影響。

(四)交通系統(tǒng)改善后能滿足公共交通、非機動車、步行和靜態(tài)交通的運行要求。

(五)當無法通過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評價范圍內改善后的交通系統(tǒng)運行指標均符合(一)、(二)、(三)、(四)條的規(guī)定時,應判定其交通影響為不可接受,對于交通影響不可接受的建設項目,應對其提出調整建議,建設項目方案必須進行調整。

第九條交通系統(tǒng)改善措施與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改善出入口布局與組織、優(yōu)化建設項目內部交通設施。

1.根據出入口與外部交通銜接的狀況,提出出入口數量、寬度、位置以及交通組織的改善建議;

2.優(yōu)化建設項目內部交通與停車設施布局。

(二)評價范圍內的交通系統(tǒng)改善。

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組織優(yōu)化;

2.道路網絡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號控制改善;

4.公共交通系統(tǒng)改善,包括公共交通運營組織、線路優(yōu)化、場站改善等;

5.行人和非機動車系統(tǒng)改善;

6.停車設施改善,包括機動車、自行車停車設施,貨車裝卸點,出租車、社會車輛??奎c等。

第十條結論和建議應提出合理的結論、可行的建議,供主管部門決策參考。

(一)交通影響評價的結論和建議應包括評價結論、必要性措施和建議性措施。

(二)評價結論應明確項目建成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tǒng)的影響程度是否顯著,明確交通改善后建設項目交通影響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對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或報審方案進行調整。

(三)必要性措施是保證建設項目交通影響可接受的前提條件;建議性措施包括對建設項目內部或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tǒng)推薦采取的措施與方法;對評價范圍交通系統(tǒng)影響為顯著影響的建設項目,應明確必要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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